尊敬的顾客,如有不耐受或过敏情况,请告知餐厅工作人员。 Gentile cliente, in caso di intolleranze o allergie ti invitiamo a farlo presente al personale di sala.
欧盟法规 1169/2011 引起过敏或不耐受的物质或产品 1. 含有麸质的谷物,即: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卡姆小麦或其杂交品种及其衍生产品,但以下情况除外:a) 基于小麦的葡萄糖浆,包括葡萄糖 (1); b) 小麦麦芽糖糊精 (1); c) 大麦葡萄糖浆; d) 用于制造酒精馏出物的谷物,包括农业来源的乙醇。 2. 甲壳动物及甲壳动物制品。 3、蛋及蛋制品。 4. 鱼和鱼制品,不包括: a) 用作维生素或类胡萝卜素制剂载体的鱼明胶; b) 在啤酒和葡萄酒中用作澄清剂的明胶或鱼胶。 5、花生及花生制品。 6. 大豆和豆制品,除了: a) 精炼大豆油和脂肪 (1); b) 天然混合生育酚 (E306)、天然 D-α 生育酚、天然 D-α 生育酚乙酸酯、来自大豆的天然 D-α 生育酚琥珀酸酯; c) 源自植物甾醇和大豆植物甾醇酯的植物油; d) 以大豆为原料的植物油甾醇生产的植物甾烷醇酯。 7. 牛奶和奶制品(包括乳糖),除了: a) 用于制造酒精馏出物的乳清,包括农业来源的乙醇; b) 乳糖醇。 8. 坚果类,即:杏仁(Amygdalus communis L.)、榛子(Corylus avellana)、核桃(Juglans regia)、腰果(Anacardium occidentalis)、山核桃[Carya illinoinensis (Wangenh.) K. Koch]、巴西坚果(Bertholletia excelsa)、开心果 (Pistacia vera)、澳洲坚果或昆士兰坚果 (Macadamia ternifolia) 及其制品,但用于制造酒精蒸馏物的坚果除外,包括农业来源的酒精乙醇。 9.芹菜及芹菜制品。 10. 芥末及芥末制品。 11、芝麻及芝麻制品。 12. 以二氧化硫总量计,二氧化硫和亚硫酸盐浓度高于 10 毫克/千克或 10 毫克/升时,应针对建议即食或根据制造商说明重新配制的产品进行计算。 13. 羽扇豆和羽扇豆制品。 14. 贝类及贝类制品。 (1) 和衍生产品,只要它们所经历的转变不太可能提高管理局评估的衍生产品的基础产品的过敏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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